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原黨委書記、主任萬曾煒涉嫌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萬曾煒利用職務之便受賄595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稱,被告人萬曾煒利用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局長,管理、簽發相關房地產規劃、審批項目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人賄賂,***計價值人民幣595.5萬余元。
公訴機關稱,2008年8月,萬曾煒以購買小葉紫檀木家具為由收受賄賂款100萬元,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萬曾煒以其妻領取掛名薪酬的方式收受賄賂98.2萬余元;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境外公司以“咨詢費”為由收受賄賂195萬余元。此外,壹些房地產開發商還以補貼購房裝修費等名義賄賂萬曾煒,有的則為其購買商鋪。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萬曾煒在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計價值595.5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萬曾煒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萬曾煒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他陳述,雖然2000年後,自己已不是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局長,壹些房產商還是會在開發、經營某些項目前征求他的意見,“因為自己對這個行業比較熟悉,對國家房地產的政策比較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