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依申請人的請求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系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解決票據是否有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系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