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商檢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商檢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行職務。
商檢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接受監督、加強隊伍建設和對商檢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規定。
為了確保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建立壹支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商檢執法隊伍,適當地強化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行政權力是必要的。但在強化權力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的監督制約,防止發生腐敗現象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證明權力失去監督,必然滋生腐敗。為此,這次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在認真總結商檢工作實踐經驗並吸收其他法律立法成果的基礎上,根據商檢行政執法的特點,增加了有關執法監督的規定,對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受監督等作出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本條就是對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接受監督、加強隊伍建設和對商檢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規定,這是本次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確立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根據商檢工作現實需要而作出的壹項有針對性的規定。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法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有法必依,它是指公民和組織進行壹切活動,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都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有法必依的方針,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作為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執法機關,首先必須帶頭遵守法律。有法必依、依法辦事,既是國家根本大法的要求,也是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自身執法的需要,因此,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法律的權威,切實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是制定、執行和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壹項重要原則,由於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利益,為了保證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樹立為國把關的信念,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執法必嚴,執法是壹種特定的活動,是專門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範處理各種具體案件的活動,由於它是以國家的名義運用法律規範,所以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活動。執法是法律實現的重要形式,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能否做到執法必嚴,關系到依法治國的成敗。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嚴肅行政執法,切實提高執法水平,履行職責時不僅要依照法定職權辦事,而且執法程序也要合法,堅決杜絕超越或者放棄法定職權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真正做到執法必嚴,依法行政,接受監督。所謂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權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察、督促、檢查、糾正的制度,監督主要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主動接受而且也必須接受各有關方面的監督。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各有關方面則應當認真行使監督權力,加強對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執法的監督檢查,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以促進商檢工作更上壹個新臺階。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貫徹執行,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行政職能的正常運行,歸根到底要依靠商檢工作人員。商檢工作人員的素質、業務水平與責任心等等直接關系到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執法水平和實際工作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強商檢隊伍的建設,把好“進人關”和“用人關”,使商檢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我們知道,商檢工作人員處在“為國把關”的第壹線,地位特殊,責任重大,只有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才能適應履行職責的需要。商檢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履行職責中能夠做到依法行政,不僅對於完成商檢工作任務十分有利,而且對於樹立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良好形象等也非常有益。相反,如果不註意加強隊伍建設,對商檢工作人員任用不當,其危害可想而知。所以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有義務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商檢自身隊伍建設,並將之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使商檢工作人員在政治素質方面做到忠於國家,熟悉政策,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在業務素質方面做到忠於職守,愛崗敬業,依法辦事,文明服務,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必要的業務知識與技能。
商檢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行職務。所謂培訓,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為了提高商檢工作人員的素質,按照法律規定,對商檢工作人員采取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培養和訓練。它針對崗位職務和工作的具體要求,對商檢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和商檢業務培訓,以提高商檢工作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制觀念和專業技能,從而適應工作的需要。所謂考核,是指通過對商檢工作人員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表現進行階段性評價,來達到了解商檢工作人員工作情況的目的,並以此作為確定商檢工作人員職務升降、獎懲、任免、待遇等的重要依據,起到對商檢工作人員的激勵、檢查和監督作用。商檢工作人員有義務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要認真參加政治思想、法制和商檢業務的培訓,如實提交述職報告並正確對待考核結果。根據本條規定,只有經考核合格的商檢工作人員,方可上崗執行職務。
商檢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商檢工作人員應當作為的規定。忠於職守,就是要求商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充分認識到本職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不僅對所任職務要求做的工作都做到,而且對所做的每項工作都竭盡全力,負責到底,不能沒有責任感,辦事馬虎、推諉、拖拉。文明服務,就是要求商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做到文明監管、禮貌待人,熱情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就是要求商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秉公執法,公正嚴明,依法辦事,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而不能徇於私情、失之偏頗,更不能貪贓枉法、違禁擅權,同時還必須廉潔自律,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不得貪汙國家財產,不得收受、索取賄賂,也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既是紀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規範。如果商檢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言行野蠻,辦事不公,行為不潔,不遵守職業道德,那麽不僅要受到必要的行政處分,依法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檢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這是對商檢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的規定,法律上的“不得”就是禁止的意思。為了加強對商檢工作人員執法的監督制約,防止職務違法犯罪,本條明確了商檢工作人員執法活動中的行為規範,既便於商檢工作人員認真遵照執行,也便於依法確定商檢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如果商檢工作人員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構成壹種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嚴肅查處,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法法律責任壹章的有關規定,商檢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