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並購的內涵非常廣泛,壹般是指兼並(Merger)和收購(Acquisition)。兼並 —又稱吸收合並,即兩種不同事物,因故合並成壹體。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壹家企業,通常由壹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壹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購 — 指壹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壹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與並購意義相關的另壹個概念是合並(Consolidat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成為壹個新的企業,合並完成後,多個法人變成壹個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