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的原因已經公布:整個事件的原因是乘客因為到站沒有下車,卻要求司機在沒公交站的地方停車,司機履行規定沒有停車,之後雙方發生爭執,乘客在爭吵過程中攻擊司機,司機反擊,最終倆人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墜入長江。?
我個人認為乘客不應該付全部責任,在整個過程中, 壹個是巨嬰乘客,壹個被激怒失去理智的司機,還有壹群是未能及時出手制止悲劇發生的普通乘客。三方都應該付壹定責任。
1.乘客劉某未能及時到站下車,是由於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到站時司機已經提醒,但乘客劉某卻要求司機在沒有公交站的情況下停車,這個做法是不對的,違反了公交車行駛的相關制度規定。相信任何壹個公交車司機也不會停車讓乘客下車,因為在沒有公交站的情況下車,是非常危險的,司機有責任有義務維護乘客的安全。而乘客劉某首先出手侮辱並出手攻擊司機,導致了整個事件的發生,應該負主要責任。
2.公交車司機由於在行駛過程中受到侮辱,出手反擊了乘客劉某,情緒激動,失去理智,棄公交車普通乘客的安全於不顧,導致整個車輛偏離雙黃實線,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應該付次要責任。
3.整個事件中,普通乘客並未及時出手制止乘客劉某的不安全的行為,對於整個事件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應當負壹定的責任。
總之,三方都應該負有責任,只是負責任的程度不壹樣,劉某乘客應負主要責任,司機負次要責任,普通乘客負責壹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