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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本省地方性法規立法公開活動,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公開,是指省人大常委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將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地方性法規案及其他與立法工作有關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就立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征求公眾、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意見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信息公開和公開征求意見工作。第四條 立法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全面、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公開征求意見應當遵循廣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及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開和公開征求意見的工作。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開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在廣東人大網公開:

(壹)本省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及其調整情況;

(二)本省地方性法規案、法規草案修改稿、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初審意見、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

(四)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席人員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

(五)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基本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所列立法文件還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刊登。第七條 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廣東人大網公開:

(壹)第壹項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確定或者調整後壹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第二項由有關委員會於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壹個工作日內公開;

(三)第三項、第四項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壹個工作日內公開;

(四)第五項由負責征求意見的有關委員會在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公開;

(五)其他事項由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第八條 根據需要,下列事項可以在廣東人大網公開:

(壹)立法工作調研報告;

(二)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專家咨詢會的基本情況;

(三)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受省人大常委會委托完成的項目情況和有關報告;

(四)其他可以公開的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由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關註的內容時,可以接受公民申請旁聽。

旁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聽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試行辦法》、《關於公民旁聽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實施意見》辦理。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常委會按照《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公布後,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南方日報》以及廣東人大網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規公布施行的專題性新聞發布會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辦,負責法規實施的相關委員會協辦。新聞發布會的召開按照《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新聞發布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途徑公開立法的有關事項。

廣東人大網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信息公開的官方網站。第三章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應當向公眾、省人大代表、我省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征集立法項目建議。

向公眾、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三十日。第十三條 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在報送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

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日。第十四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還可以根據需要向地級以上市、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以及地級以上市、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鎮(含鄉、民族鄉)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項目建議並就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征求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