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者生前及死後25年。如果任何成員國在公約對該國生效日前已經將某些種類作品的保護期限於自作品首次出版以後的某壹段時間,則該成員國有權保持其規定,並可將這些規定擴大應用於其他種類的作品。對所有這些種類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25年。
法律依據:《世界版權公約》 第四條 (壹)根據第二條和本條規定,某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應由該作品要求給予版權保護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來規定。
(二)甲、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限不得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已將某些種類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自該作品首次出版以後的某壹段時間,則該締約國有權保持其規定,並可將這些規定擴大應用於其他種類的作品。對所有這些種類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乙、任何締約國如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有生之年確定保護期限,則有權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從出版前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只要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記之日算起,版權保護期限不少於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締約國的法律準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續保護期限,則第壹個保護期限不得短於本款甲、乙兩項所規定的最短期限之壹。
(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攝影作品或實用美術作品;但這些締約國對攝影作品或實用美術作品作為藝術品給予保護時,對上述每壹類作品規定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四)甲、任何締約國對某壹作品給予的保護期限,均不長於有關締約國(如果是未出版的作品,則指作家所屬的締約國;如果是已出版的作品,則指首先出版作品的締約國)的法律對該作品所屬的同類作品規定的保護期限。
乙、為實施本款甲項,如果某締約國的法律準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續保護期限,該國的保護期限應視為是這些期限的總和。但是,如果上述國家對某壹特定作品在第二或任何後續的期限內,因某種原因不給予版權保護,則其他各締約國無義務在第二或任何後續的期限內給予保護。
(五)為實施本條第(四)款,某締約國國民在非締約國首次出版的作品應按照在該作者所屬的締約國首先出版來處理。
(六)為實施本條第(四)款,如果某作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內同時出版,該作品應視為在保護期限最短的締約國內首先出版。任何作品如在首次出版三十日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內出版,則應視為在上述締約國內同時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