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附則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於本條例。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
《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附則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於本條例。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