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