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並不能影響妳們的勞動合同,妳們的勞動合同在更名後的公司繼續有效。如果公司名稱變更後裁員,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齡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規定: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擴展資料:
壹、公司名稱變更後對於勞動者工作年限的影響: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勞動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認。
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公司不要員工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每工作壹年賠償妳壹個月工資。
二、公司名稱變更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
公司的稱謂、居處、法定代表人等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行使自治權的領域。
其中與職工施行作業職責並不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改動等,不需求事前取得職工的書面贊同,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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