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海南省旅遊條例(2014修訂)

海南省旅遊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旅遊業的開發、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組織到省外、境外的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發揮海南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熱帶海島休閑度假旅遊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業的相關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旅遊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地居民增強保護旅遊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培養健康、低碳、綠色、文明的旅遊方式。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遊者宣傳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實施破壞旅遊生態環境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第二章 旅遊者第七條 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壹)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註意事項等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旅遊產品和服務,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

(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權利,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本條例和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產品和服務;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

(六)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在人身和財產安全遇到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獲得保護的權利;

(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八)向旅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投訴,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第八條 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秩序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保護旅遊資源、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維護環境衛生,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四)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安全警示規定,防止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六)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幹擾他人的正常旅遊活動、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第三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旅遊發展規劃、跨市縣的旅遊發展規劃及專項旅遊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市、縣、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省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旅遊發展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