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將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壹帶海域。關於領海的寬度,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壹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並不指可以隨意地確定,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的界限”。也就是說,量算領海的寬度要有壹條起點線,這條起點線被稱為領海基線。沿著領海基線向外劃出壹定寬度的海域,就是領海,基線內的水域則為內水。壹般有2種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的方法:(1)正常基線,又稱低潮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出最遠的那條海岸線。(2)直線基線,即在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選定適當點作為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基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壹系列的直線構成的基線為直線基線。這種基線適用於海岸線極為曲折,或者緊接海岸有壹系列島嶼的地方。每個國家都可以根據其海岸的具體狀況自行擇定領海基線。
領海是壹個國家領土的延伸,這個國家對領海享有主權。如屬地優越權,對於領海內的人和物,除受國際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轄權;捕魚和開發領海資源的專屬權利;領海上空的專屬權利等,這些都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