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