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內容***五章,四十五節。
目錄:第壹章 總則、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四章 裁決執行、第五章 附則。
制定意義
第壹條?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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