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壹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根據各省計生條例不同規定,有的可以再增加15天,長的可增加兩個月.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五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