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有所謂“貪、癡、嗔”三念:
1.貪
貪是指染著於色、聲、香、味、觸等五欲之境而不離的心理活動,《大乘義章》卷五說:“於外五欲染愛名貪。”就是指的這個意思。佛教認為,眾生生活於世間,以眼、耳、鼻、舌、身等器官與外界相接觸,產生色、聲、香、味、觸等感覺。這些感覺能引起眾生的利欲之心,因此叫做五欲。於此五欲執著並產生染愛之心,就成為貪。因此又以貪與愛為同體異名。
《俱舍論》卷十六中說:“於他財物,惡欲名貪。”通俗地說,對於名、利,對於財物,對於外界壹切可欲之物,甚至對於由五蘊和合之眾生之體,產生無厭足地追求、占有的欲望,都可稱為貪。《成唯識論》卷六中則說:“雲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有”和“有具”是指三界眾生以及眾生賴以生存的各種條件。並認為貪著這種心理能障礙無貪,並且因其執著於由五蘊和合的眾生之體,導致生命處於不斷的生死輪回中,長受三界流轉之苦,所以說以生苦為業。
佛教認為,貪是佛教修行的大敵,是產生壹切煩惱的根本,所以將貪列為根本煩惱之壹,並將貪與嗔、癡等壹起作為有害眾生修行的“三毒”。小乘有部以貪為“不定地法”之壹,大乘唯識學派則以此為“煩惱法”之壹。《俱舍論》依貪著對象區別,將貪分為四種:壹顯色貪、二形色貪、三妙觸貪、四供奉貪。《瑜伽師地論》中則分為事貪、見貪、貪貪、慳貪、蓋貪、惡行貪、子息貪、親友貪、資具貪、有無有貪等。
2.嗔
又作嗔怒、嗔恚等,指仇視、怨恨和損害他人的心理。《大乘五蘊論》中說:“雲何為嗔?謂於有情樂作損害為性。”《成唯識論》中則說:“嗔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嗔,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為業。”嗔是佛教所說的根本煩惱之壹,與貪和癡壹起被稱為“三毒”。
嗔的產生與作用與貪正好相反。貪是由對事物的喜好而產生無厭足地追求、占有的心理欲望,嗔卻是由對眾生或事物的厭惡而產生憤恨、惱怒的心理和情緒。佛教認為對違背自己心願的他人或他事物生起怨恨之情,會使眾生身心產生熱惱、不安等精神作用,對佛道之修行是十分有害的。因而佛教把嗔看作是修行的大敵。對佛教修行所言是這樣,如果是對他人或社會而言,則嗔的危害更大。因嗔怒他人而起仇恨之心,便會發生爭鬥,或導致互相殘殺,輕者危害壹家壹村,重則使整個社會,乃致使整個國家陷入災難,因而《大智度論》卷十四中說,嗔恚是三毒中最重的、其咎最深,也是各種心病中最難治的。
3.癡
又作無明。指心性迷暗,愚昧無知。《俱舍論》中說:“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佛教認為,眾生因無始以來所具之無明,致心性愚昧,迷於事理,由此而有“人”、“我”之分。於是產生我執、法執,人生的種種煩惱,世事之紛紛擾擾,均由此而起。因此癡為壹切煩惱所依。《唯識論》卷六中說:“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礙無癡,壹切雜染所依為業。”又說:“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既為壹切煩惱之所依,因而自然也就成了根本煩惱之壹。而且它是隨順其他諸根本煩惱***同起著作用。《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又將隨煩惱中覆、誑、諂、昏沈、妄念、散亂、不正知等作為癡的具體表現。佛教修行的目的就是要消滅無明,斷滅癡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