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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有哪些

依據《深圳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經用人單位綜合評價達到相應層級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認定標準之壹者,可經單位提出相應層次的人才認定申請,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願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具體的相關人才分類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1、傑出人才認定標準:

(1)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學獎)。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4)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

2、近5年內擔任以下職務者: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項目(課題)組長,且項目(課題)通過驗收;

(2)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負責人;

(3)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承擔研究任務的項目專家組成員;

(4)國家“863計劃”領域主題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召集人;

(5)國家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主任;

(6)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

(7)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