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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是

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於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壹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壹)經國家鑒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