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無犯罪記錄且近三年內未被吊銷保密資質(資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涉密集成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承擔或擬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涉及國家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單位應當無外國(含港澳臺)投資者控股或直接投資,且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六)申請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投資者不得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信息;
(七)裝備承制受理點開具等級建議表、密級證明,軍工合作協議或者意向合作協議。
(八)BM資質和GJB體系的實際運行/維護,包括信息化設備的記錄/維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