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鑒定十級標準是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功能障礙,無生活自理障礙。具體包括:
(1)全身瘢痕面積小於5%,但大於等於1%;
(2)手掌、足掌植皮面積大於30%者;
(3)雙眼矯正視力小於等於0.8;
(4)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等。
工傷賠償流程: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壹般工傷必走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壹程序。
註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壹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壹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壹般很難。
綜上所述,十級工傷傷殘鑒定標準就是這些,較之以前的標準更加的完善,也更加的完善。隨著法律的完善,我們國家才能更好的發展,我們國家的公民才能享受更多的權利。如果還有什麽不懂的地方,大家可以咨詢我們的相關律師。具體的問題還要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壹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