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債發行條件上,正常經營的,可以發新還舊,可在產品全稱中添加疫情防控字樣,實施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綠色通道政策,優化工作流程,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
2、支持發行人、主承銷商中介機構通過線上辦理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的審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各項業務,通過本所業務系統、互聯網、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交債券發行申請等材料。可先以電子文件形式發送,紙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結束後補充提供。
3、核算上,募集資金用於置換前期投入的自有資金的,暫緩計算。披露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可按規定申請暫緩披露。
4、壹般公司債券需現場提交的書面材料的,核算上和披露上不能延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