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指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如果權利人提出請求,義務人有權拒絕,法院也不得強制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從義務人的角度來說,時效屆滿之後,義務人享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 而對於權利人來說,時效屆滿不導致權利本身消滅,只是會使權利的效力減弱,並且時效屆滿不導致權利人訴權的消滅,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
1 、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
《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3) 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4)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更多是主觀因素引起的,當有以下情形出現時,訴訟時效中斷:
(1)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
(2)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
(4)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是什麽
1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
2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
3 、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
4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義務人享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