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塵、毒職業性有害因素;對於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預期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1.1.1 原材料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6.1.1.2 對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於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並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和凈化措施。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6.1.1.3 對於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對產塵設備采取密閉措施;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采取濕式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通風、除塵方式。
6.1.2 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高毒物質工作場所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並采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1.3 貯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6.1.4 工作場所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壹建築物內時,使用或產生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工作場所隔離。
6.1.5 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並不宜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6.1.5.1 通風、除塵、排毒設計應遵循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範和規程的要求。
a)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b)通風系統的組成及其布置應合理,能滿足防塵、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 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質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c)采用熱風采暖、空氣調節和機械通風裝置的車間,其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潔區並低於排風口,對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相鄰工作場所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氣流短路。
d)進風口的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逸散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應在投入運行前以實測數據或經驗數值進行實際調整。
e)供給工作場所的空氣壹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放散氣體的排出應根據工作場所的具體條件及氣 體密度合理設置排出區域及排風量。
f)確定密閉罩進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並不致把物料帶走。
g)下列三種情況不宜采用循環空氣:
—— 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含塵濃度大於或等於其爆炸下限的25%時;
—— 對於局部通風除塵、排毒系統,在排風經凈化後,循環空氣中粉塵、有害氣體濃度大於或 等於其職業接觸限值的30%時;
——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場所。
h)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參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 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風罩不能采用密閉形式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 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傘形排風裝置。
i)輸送含塵氣體的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45°。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管道不應過長,並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方便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於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時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可開閉式的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測試孔在不測試時應可以關閉。在有爆炸性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凈化系統中,宜設置連續自動檢測裝置。
k)為減少對廠區及周邊地區人員的危害及環境汙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所排出的尾氣以及由局部排氣裝置排出的濃度較高的有害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設備後排出;直接排入大氣的,應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場所勞動者接觸的落點濃度符合 GBZ 2.1的要求,還應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應環保標準的規定。
l)含有劇毒、高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或含有較高濃度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築物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之外。
6.1.5.2 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a)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b)事故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於操作的地點。
c)事故排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d)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的設置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 事故排風裝置的排風口應設在安全處,遠離門、窗及進風口和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 地點;
—— 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
6.1.6 應結合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根據自動報警裝置技術發展水平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
6.1.6.1 檢測報警點應根據 GBZ/T233的要求,設在存在、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包括可能釋放高毒、劇毒氣體的作業場所,可能大量釋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氣體的工作地點也應設置檢測報警點。
6.1.6.2 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工作地點,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6.1.6.3 毒物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警報值和高報值。預報值為MAC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警報值為MAC或PC-STEL值,無PC-STEL的化學物質,警報值可設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作業人員情況、事故後果、工藝設備等各種因素後設定。
6.1.7 可能存在或產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泄險區應低位設置且有防透水層,泄漏物質和沖洗水應集中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2.1 防暑
6.2.1.1 應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原材料,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消除高溫職業危害。
6.2.1.2 對於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條件,通過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組織措施,如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熱和水蒸氣釋放,屏蔽熱輻射源,加強通風,減少勞動時間,改善作業方式等,使室內和露天作業地點WBGT指數符合GBZ2.2的要求。對於勞動者室內和露天作業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2.1.3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作業廠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開口部分宜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
6.2.1.4 高溫作業廠房宜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宜便於開關和清掃。
6.2.1.5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需要自然通風時,應對通風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並根據熱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熱風補償系統容量,進氣窗下端壹般不宜<4m;若<4m時,宜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高溫作業廠房應有足夠的進、排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外墻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6.2.1.7 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長邊作為外墻。若四周均為內墻時,應采取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的措施。
6.2.1.8 熱源應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於采用各種有效的隔熱及降溫措施。
6.2.1.9 車間內發熱設備設置應按車間氣流具體情況確定,壹般宜在操作崗位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高溫、強熱輻射作業,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微小氣候等條件采用有效的隔熱措施,如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工作人員經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40℃,瞬間最高溫度也不宜>60℃。
6.2.1.11當高溫作業時間較長,工作地點的熱環境參數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a)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控制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 帶有水霧的氣流風速為3m/s~5m/s,霧滴直徑應<100μm;
—— 不帶水霧的氣流風速,勞動強度I級的應控制在2m/s~3m/s,II級的控制在3m/s~5m/s,III級的控制在4m/s~6m/s。
b)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 熱輻射強度
(W/m2) 冬季 夏季 溫度(℃) 風速(m/s) 溫度(℃) 風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 註1:輕度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強度作業時,溫度宜采用較低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度強度作業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
註2:對於夏熱冬冷(或冬暖)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
註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或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夏季應采用通風室 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 6.2.1.12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除工藝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規定者外,不同濕度條件下的空氣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上限值) 相對濕度(%) <55 <65 <75 <85 ≥85 溫度(℃) 30 29 28 27 26 6.2.1.13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使溫 度≤30℃;設有空氣調節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4℃~28℃。對於可以脫離高溫作業點的,可設觀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橋式起重機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m2,室內氣溫不應>28℃。
6.2.1.15當作業地點日最高氣溫≥35℃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高溫作業時間。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環境工作地點采暖溫度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幹球溫度) 體力勞動強度級別 采暖溫度(℃) Ⅰ ≥18 Ⅱ ≥16 Ⅲ ≥14 Ⅳ ≥12 註1: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見GBZ2.2,其中I級代表輕勞動,Ⅱ級代表中等勞動,Ⅲ級代表重勞動,Ⅳ級代表極重勞動。
註2:當作業地點勞動者人均占用較大面積(50m2~100m2)、勞動強度I級時,其冬季工作地點 采暖溫度可低至10℃,II級時可低至7℃,III級時可低至5℃。
註3:當室內散熱量m3時,風速不宜>0.3m/s;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0.5m/s。 6.2.2.3 采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宜符合表4中的規定。
表4 生產輔助用室的冬季溫度 輔助用室名稱 氣溫(℃) 辦公室、休息室、就餐場所 ≥18 浴室、更衣室、婦女衛生室 ≥25 廁所、盥洗室 ≥14 註: 工業企業輔助建築,風速不宜>0.3m/s。 6.2.2.4 工業建築采暖的設置、采暖方式的選擇應按照GB 50019,根據建築物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及環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鬥、外室或熱空氣幕。
6.2.2.6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送風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內氣流壹般應為0.1m/s~0.3m/s。
6.2.2.7 產生較多或大量濕氣的車間,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防潮設施。
6.2.2.8 車間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不包括門窗)應防止凝結水氣,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墻上凝結水汽的除外。 6.3.1 防噪聲
6.3.1.1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應按GBJ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對於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使噪聲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GBZ2.2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並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6.3.1.2 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
6.3.1.3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的設備。
6.3.1.4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將高噪聲設備相對集中,並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6.3.1.5 為減少噪聲的傳播,宜設置隔聲室。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6.3.1.6 產生噪聲的車間,應在控制噪聲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築設計采取減輕噪聲影響的措施,註意增加隔聲、吸聲措施。
6.3.1.7 非噪聲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的設計要求應符合表5的規定設計要求:
表5 非噪聲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設計要求 地點名稱 噪聲聲級 dB(A) 工效限值 dB(A) 噪聲車間觀察(值班)室 ≤75 ≤55 非噪聲車間辦公室、會議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6.3.2 防振動
6.3.2.1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避免振動對健康的影響,應首先控制振動源,使手傳振動接振 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動強度不超過表6規定的衛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勞動作息時間,並采取適宜的個人防護措施。
表6 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工作日接觸時間(t,h) 衛生限值(m/s2) 4<t≤8 0.62 2.5<t≤4 1.10 1.0<t≤2.5 1.40 0.5<t≤1.0 2.40 t≤0.5 3.60 6.3.2.2 工業企業設計中振動設備的選擇,宜選用振動較小的設備。
6.3.2.3 產生振動的車間,應在控制振動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築設計采取減輕振動影響的措施。對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采取相應的減振措施,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6.3.2.4 受振動(1Hz~80Hz)影響的輔助用室(如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室、精密儀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不應超過表7中規定的設計要求。
表7 輔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接觸時間(t,h) 衛生限值(m/s2) 工效限值(m/s2) 4<t≤8 0.31 0.098 2.5<t≤4 0.53 0.17 1.0<t≤2.5 0.71 0.23 0.5<t≤1.0 1.12 0.37 t≤0.5 1.8 0.57 6.4.1 產生工頻電磁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保持壹定的距離,使上述區域電場強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對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設計時,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4.3 在選擇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時,應綜合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社會效益;新建電力設施時,應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極低頻電磁場輻射的接觸水平。
6.4.4 對於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規劃,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及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遠距離操作,如預期不能屏蔽的應設計反射性隔離或吸收性隔離措施,使勞動者非電離輻射作業的接觸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5 設計勞動定員時應考慮電磁輻射環境對裝有心臟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響。
6.4.6 電離輻射防護應按GB 18871及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6.5.1 工作場所采光設計按GB/T 50033執行。
6.5.2 工作場所照明設計按GB 50034執行。
6.5.3 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選擇適合目視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6.5.3.1 照明設計宜采取相應措施減少來自窗戶眩光,如工作臺方向設計宜使勞動者側對或背對窗戶,采用百葉窗、窗簾、遮蓋布或樹木,或半透明窗戶等。
6.5.3.2 應減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顏色燈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確保眩光在視野之外,避免來自燈泡眩光的影響。
6.5.3.3 應采取避免間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設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調整工作場所背景顏色。
6.5.3.4 在流水線從事關鍵技術工作崗位間的隔板不應影響光線或照明。
6.5.3.5 應使設備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區,提高能見度及適宜光線方向。
6.5.4 應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選用適宜的符合現行節能標準的燈具。
6.5.4.1 在潮濕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敞式燈具。
6.5.4.2 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腐蝕密閉式燈具。若采用開敞式燈具,各部分應有防腐蝕或防水措施。
6.5.4.3 在高溫工作場所,宜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6.5.4.4 在粉塵工作場所,應按粉塵性質和生產特點選擇防水、防高溫、防塵、防爆炸的適宜燈具。
6.5.4.5 在裝有鍛錘、大型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的工作場所使用的燈具,應有防振和防脫落措施。
6.5.4.6 在需防止紫外線照射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紫燈具或無紫光源。
6.5.4.7 在含有可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開關。 6.6.1 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室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人均占用容積h;如所占容積>20m3時,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m3/h。采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m3/h。潔凈室的人均新風量應≥40m3/h。
6.6.2 封閉式車間人均新風量宜設計為30m3/h~50m3/h。微小氣候的設計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封閉式車間微小氣候設計要求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20~24 25~28 風速(m/s) ≤0.2 ≤0.3 相對濕度(%) 30~60 40~60 註: 過渡季節微小氣候計算參數取冬季、夏季插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