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壹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
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壹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壹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壹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壹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
“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壹點。
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
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於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第二個問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壹般的說,形成壹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這裏所說的法定資格是指必須是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否則就不能列為議案。議案壹經會議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麽,怎麽理解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大的職權範圍”這句話?通過查資料上看,人大代表議案範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和報告的事項。
(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4)、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
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於“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例如:朝陽區今年2月份召開的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聯名提出19件議案,最後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只有4件被列為議案,其余15件均轉為建議。我鄉今年召開的人大三次會上,代表提出議案5件,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均全都轉為建議。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壹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並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
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件。
第三個問題:如何提出議案和寫議案?
議案的提出。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壹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壹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並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註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於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壹下)。
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於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壹府兩院”所參考和采納。(因為如果不加強學習,不註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舉例:白蘇玲的議案①19個議案中被選中的4個議案之壹②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的大體內容③作為領銜人,有16名代表聯名簽字
議案的寫法。(參看議案表)
所以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要壹事壹案。壹個議案只就壹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壹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
2、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
3、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並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訊地址。在同壹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復簽名。議案由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4、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後附在議案紙後)。
第四個問題:議案的處理有哪些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實際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會設有專門委員會的,由大會秘書處下設的議案組負責接收議案和對議案進行分類,經大會秘書處同各專門委員會商議後,由大會秘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由議案審查委員會經大會秘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
議案的處理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可以有以種處理方法:
壹是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二是不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多,因為大多議案都要轉為建議辦理)三是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縣、鄉兩級人大因為沒有專業委員會,所以主席團只能做出前兩種決定。具體處理程序是:
⑴對於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在各代表團審議後,就可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將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直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表決。
⑵對於不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後,可以轉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⑶另外,如果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人民代表大會的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
第五個問題:人大代表提議案時應當註意哪些問題?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提議案權,是代表的壹項重要職權。人大代表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1、議案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屬於人大職權範圍。議案這個名稱是六屆全國人大時開始使用的,在五屆全國人大時稱為提案。由於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往往不是屬於人大的職權範圍內的事,而是屬於應由政府等國家機關去處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決定把提案分開,屬於人大職權範圍內的事,稱作議案,由人大來處理;屬於各方面工作的事,稱作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組織和部門去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議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對各方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如何把握議案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出議案仍然是壹個值得註意的問題。
2、對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屬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往往處於這樣壹種心理,認為用議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視,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對難以受到重視。其實這是壹種誤解,議案由人大來處理,當然會受到重視,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和部門來處理,同樣也會受到重視,很多組織和部門承辦代表建議不僅領導親自過問,有專門班子,還建立了承辦制度,特別是最近幾年來承辦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有了很大改進。而更主要的是,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處理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有著明確的分工。
3、應當註意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了解,以為不管什麽事,只要壹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甚至受到當地負責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於政府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於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為議案提出,而可作為建議提出。因為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為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復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4、要提高切實提高議案質量。提高議案質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視和努力。為提高議案質量,提案人應當對所提議案有調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見解,甚至還要有解決問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