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為各位同學收集和有關審計報告防偽標識查詢 ,希望對大家的學習和寫作有所幫助!
關於對鑒證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的通知1
桂會協〔20xx〕4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維護我區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假冒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出具鑒證業務報告的行為,方便報告使用人及相關部門查詢,促進會計服務市場的規範。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工商局《關於印發廣西區註冊會計師行業鑒證業務報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會〔20xx〕6號)的要求,經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20xx年12 月30日三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定於20xx年3月1日起正式對全區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包括企業年檢期間出具的審計報告,下同)、驗資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和範圍
凡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及分所均屬於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
防偽標識粘貼的範圍為各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
二、防偽標識的使用規定
(壹)事務所對外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除按《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第1502號》、《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規定應包括的要素外,應在報告正文首頁右上角位置粘貼統壹印制的防偽標識。
事務所出具的單個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僅配發防偽標識壹個,
作為正本交由委托方辦理工商年檢、公司註冊登記等使用,如報告壹式多份(含事務所存檔的),則其余副本無須粘貼防偽標識。
(二)防偽標識由我會統壹編號,每個編號的防偽標識僅對應粘貼在壹個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上。
(三)各事務所、分所應當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由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對防偽標識的使用承擔相應責任。
(四)事務所防偽標識遺失的,應立即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公告並同時向我會備案。
三、防偽標識的申領和發放
(壹)由申領人填寫《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經我會經辦人員核對申領人身份後,免費發放給各事務所、分所使用。
(二)防偽標識發放時間從20xx年2月5日起開始。
區外事務所在我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區內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直接在我會領取。
未經登記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發放防偽標識。
(三)在南寧市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00個,之後領取防偽標識壹個批量發放限額為50個。
南寧市以外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50個,之後領取防偽標識壹個批量發放限額為100個。
(四)在南寧市內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10個時,在南寧市外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20個時,可到我會領取下壹批次防偽標識。
由各事務所對應防偽標識編號填寫《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附件壹)、《驗資報告備案表》(附件二),同時將紙質和電子版《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
《驗資報告備案表》(這兩個備案表從區註協網站?相關下載?欄下載)及對應收取服務費用的發票存根送我會。
我會核對發票存根及備案表後,依據各事務所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驗資報告備案表》對應的防偽標識序號,隨機抽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並明確送達我會(或實地抽查)時間後,發放下壹批次防偽標識。
事務所領取防偽標識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尚未達到領取下壹批次防偽標識條件的,應按上述要求報送已使用防偽標識的相關資料。
四、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防偽標識使用的監督
(壹)對不執行行業決議,出具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拒不粘貼防偽標識的事務所將根據情況給予訓戒、通報批評、社會公開譴責等懲戒,並建議工商部門在壹定的期限內對其出具的審計、驗資報告不予采信。
(二)我會將加大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驗資業務質量檢查力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對各事務所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是否降低標準收費,執業質量狀況等內容。
五、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相關法律關系
事務所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上粘貼防偽標識,僅證明各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主體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實性。
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件請從網站?相關下載?欄目下載:
壹、會計師事務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報告備案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業務報告備案表
三、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 二○xx年壹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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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壹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2
遼財註[20xx]998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工商局、國資委(局、辦)、國稅局、地稅局,中央駐遼寧(沈陽、大連)監管機構,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駐遼寧(沈陽、大連)分行、辦事處,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全省經濟信息質量,促進全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現將《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壹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從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驗資報告時均須粘貼統壹規定的防偽標識;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眾應使用粘貼有防偽標識的審計、驗資報告,需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遼寧省國資委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xx年十二月十四日
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壹
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推進誠信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機構假冒事務所出具審計、驗資等鑒證報告以及事務所對監管機構隱瞞業務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規範事務所業務收費和會計市場秩序,現制定《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驗資報告統壹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鑒證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在執行鑒證工作的基礎上,對鑒證對象信息發表鑒證意見的書面文件。
鑒證報告包括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審閱報告、審核報告、司法鑒證報告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依法設立的事務所和事務所的分所以及外省來我省執業的事務所。
第四條 事務所接受委托依法執行的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均應當粘貼防偽標識,並實行備案管理。
防偽標識分為?審計報告防偽標識?和?驗資報告防偽標識?兩種。
審計報告防偽標識?用於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閱報告、審核報告、司法鑒證報告等報告,?驗資報告防偽標識?用於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第五條 政府部門、投資者和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可以登錄遼寧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www.lncpa.org.cn,查詢、驗證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真偽。
第六條 對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粘貼防偽標識的規定,屬於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行為。
粘貼防偽標識的鑒證報告僅證明此報告是經依法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仍然是事務所,遼寧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註協?)不承擔鑒證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七條 省註協負責防偽標識的監制、發放、使用監督和備案管理。
防偽標識由省註協免費發放給事務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為防止私印、偽造防偽標識,省註協將實行不定期的換版。
換版時,省註協應當通知各事務所和政府有關部門,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事務所應當依據鑒證業務類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鑒證報告正本的正文首頁右上角粘貼 ?審計報告防偽標識?或?驗資報告防偽標識?,在報告正文的所有頁腳標註?本報告防偽標識號碼為?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歡迎登錄遼寧省註冊會計師網站www.lncpa.org.cn查詢?字樣。
壹枚防偽標識只能對應壹份鑒證報告。
當同壹文號的鑒證報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時,事務所可將粘貼防偽標識的鑒證報告正本的正文首頁復印使用,最後壹頁應為加蓋事務所公章和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的原件。
事務所留存的鑒證報告副本,也應同樣辦理。
第九條 省內事務所到外省執業,在遵照本辦法粘貼防偽標識的同時,遵守當地規定增貼當地的防偽標識。
外省事務所在遼寧省臨時執行鑒證業務的,可直接到省註協領取並粘貼防偽標識。
省註協做相關登記,審核後即可發放防偽標識。
第十條 事務所在首次備案領取防偽標識時,須向省註協提交下列材料:
(壹)《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粘貼防偽標識備案申請表》;
(二)事務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簽字手跡、個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諾書(見附件)。
已按前款規定辦理登記備案且經省註協審核確認無誤的事務所,可填列並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防偽標識領取、使用、上繳情況登記簿》,到省註協申領防偽標識。
外省事務所臨時領取防偽標識的應向省註協提交事務所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業務約定書及收款發票復印件,省註協審核登記備案後發放防偽標識。
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復印件材料,均應加蓋事務所公章。
事務所有關本條第壹款提交材料中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時,及時向省註協提交更新後的材料。
第十壹條 事務所非首次申領防偽標識,應當提前向省註協預約,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防偽標識領取、使用、上繳情況登記簿》和下列材料,經省註協審核後,領取防偽標識:
(壹)事務所的介紹信;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事務所審計報告防偽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事務所驗資報告防偽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
(四)鑒證報告收費發票存根聯原件或記賬憑證聯原件及復印件;
(五)省註協指定抽查的鑒證業務工作底稿。
第十二條 省註協根據事務所上年度同期業務量和業務增長情況酌情確定分批發放防偽標識的數量,但每批發放最多不超過80枚。
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少於上批領取數量的20%時,可到省註協申請領取下壹批防偽標識。
第十三條 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註協暫停發放防偽標識,並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壹)事務所因違法違規執業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門暫停執業,在停業期間的;或受到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的;
(二)業務收費低於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準價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偽標識相關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亂,存在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偽標識網上報備的;
(五)備案資料及手續不完整的;
(六)網上報備信息、報備資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間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規定的第(二)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事務所,認真整改後,省註協恢復發放防偽標識。
第十四條 事務所應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防偽標識。
嚴禁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