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設置在外省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處理與本單位工會的關系以及與上級工會關系時,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工會是在中國***產黨領導下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的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支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具有下列職責:
(壹)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三)動員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職工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四)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第五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六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七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個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工會組織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並有退出工會的自由。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
同壹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建立市或者區、縣產業工會。
街道、鄉鎮建立地區工會。
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等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壹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不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籌建的同時應當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支持、幫助職工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的辦事機構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
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上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對於阻撓組建工會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第十三條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市和區、縣總工會,市產業工會以及街道、鄉鎮等工會,可以建立為職工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
各級工會可以建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市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鄉、鎮工會,區、縣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具備下列條件,並報區、縣總工會或者市產業工會核準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壹)已經建立工會委員會;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辦公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