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被抓到後,警察追回贓款壹般會移交報案警局,由其轉交給受害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關於處理贓款贓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對查獲的贓款贓物,應該退還失主的,要積極尋找失主,退還失主本人或者丟失單位,不得借故不退。退還時,應該由領取人或領取單位寫出收據,存入檔案。通知失主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送財政部門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以後如有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該按賣價退還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