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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和義務

職責和義務: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4、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6、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