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後。五兄妹排行最小的陳建勇從壹個精壯漢子變成了壹個身體孱弱的人。
“五個人的房子,怎麽能替壹個人抵債?”他說,建房時與幾個妹妹挖溝挑泥,滿心歡暢。沒想到如今租居危房,無錢醫病。
壹審判決後,陳建勇等4人方才知悉大哥暗地裏已將***同所有的房產證抵押貸款。他們將分家析產時全家人簽名的《房屋劃分書》提交法庭。
1996年4月,陳家五兄妹向漢壽縣房產局申請辦下5個房產證。但漢壽縣法院強制執行後兩天,漢壽縣房地產市場管理委員會發出聲明,這5個房產證作廢。
漢壽縣法院堅持NO0011139號房產證具有法律效力。該證卻遭人塗改。
廖吉昌最早發現這壹跡象。老人1997年被漢壽縣紀委抽調搞行業作風評議。他說:“當時房產局為了收費,有的辦了假證,讓我們深入壹查,結果發現陳東紅借款糾紛中有6個房產證,陳東紅用作抵押貸款的房產證明顯是經過塗改了的”。
2001年4月,漢壽縣房產局發布公告:“經研究,對已被塗改的漢房字NO0011139房屋所有權證予以註銷。”
常德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用以證明陳東紅與信用社之間抵押借款合同之抵押有效的證據——NO0011139號房產證,戶主名“陳東紅”有塗改痕跡。
壹審期間,有利害關系人———陳向平、陳建勇、陳盛玲、陳向壹對抵押物NO0011139號房產證所指房屋權屬提出了異議。且漢壽縣房產局已對NO0011139號房產證予以註銷。故而漢壽縣法院判決在采信證據方面程序違法。
2001年11月,漢壽縣法院再審,維持原判。2003年5月,常德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2005年12月,湖南省高院駁回陳家申訴。
2009年8月,漢壽縣房產局發布公告:“無法尋找到NO0011139號房產證……我局對NO0011139號房產證復印件無法準確認定為合法有效……而法院審理活動則要完善得多,他們據以裁判或執行的證據是經過合法性審查的,我們也只能服從法院裁判。由於案件早已執行終結,我局不可能再對該房屋權屬另行確認。”
陳家兄妹的5個房產證先被聲明作廢,NO0011139號房產證繼而又被註銷。陳家房屋權屬莫辯,成了無主之物。
當年,陳家房屋被強制執行後,漢壽縣法院發文稱將公開拍賣。但酉港鎮居民說,信用社領導和員工很快就搬了進去。後來,陳家堅持上告,他們又將房子出售給他人,現改為賓館、酒樓、診所等。
15年來,除了壹次給房屋拍照取證,陳家人再也沒有踏足酉港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