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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範性文件、發展規劃和階段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及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監督落實省、市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政策。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測繪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並負責市區房產交易、安全鑒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批與管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城鎮化發展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裝飾裝修、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擬訂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政策、規定。

(八)指導全市並承擔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組織或參與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政府投資及大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民用建築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壹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編制濰坊市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汙水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