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內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在公司被吊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解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