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法律依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七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壹)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利用業余時間或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利用工作時間,參加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壹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
用人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當約定費用分擔方式和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