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壹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據:《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 壹、士兵殘疾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士兵出現傷病殘情後,所在部隊應積極組織治療,及時掌握醫療情況。醫療期滿後,凡符合評定殘疾申報條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壹)殘疾性質認定。
殘疾性質分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其中: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其他因戰致殘的。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致殘的;因患職業病致殘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致殘,或者因醫療事故致殘的;其他因公致殘的。因病致殘是指:患因公致殘第、項規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