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各級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公民有權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員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管理的職責是:
(壹)對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實行統壹規劃,依據本條例和有關法規制定出租汽車管理的具體制度;
(二)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停業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事先審核,並提出意見;
(三)核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四)配合物價、稅務部門制定出租汽車統壹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和收費票據;
(五)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六)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七)對購置客運出租汽車的申請進行審核;
(八)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九)處理乘客的投訴;
(十)檢查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者進行教育和處罰。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和執行本條例,公開辦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眾監督。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第三章 開業、停業管理第七條 凡申請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壹)購置(含更新、轉讓)從事經營出租業務的汽車必須事先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向有關部門辦理購車等事宜;
(二)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申請,填報登記表;
(三)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
合條件者,發給經營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企業及個體經營登記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查,核發營業執照;
(五)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到物價管理部門核定所經營車輛的出租收費標準;
(六)小型出租汽車(九座及以下,下同)還必須到所在地標準計量部門安裝檢定合格並鉛封的出租汽車收費計價器;
(七)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辦完上述手續的經營者按其註冊出租車輛發給營運證;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業務知識考試,合格者發給有本人照片、工作單位和統壹編號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和統壹收費憑證。第八條 每輛出租汽車配備的駕駛員不得超過兩名。第九條 機關、學校、團體等單位和工礦企業的自備客車,不得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第十條 賓館、飯店、招待所等企業單位的自備客車需兼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應按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在變更前三十日內分別向客
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停業的,應在停業前三十日內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報,經批準後繳銷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及收費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向稅務機關結清稅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