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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是什麽意思

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包括:

1、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

2、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

臨時工應當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前科;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術工人要求持證上崗)。

擴展資料:

臨時工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壹名勞動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武某作為單位的壹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百度百科——臨時工(漢語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