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養殖場管理屬於畜牧局,養殖場的動物衛生監管歸農口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管理; 養殖場的投入品監管歸屬農口下的農業行政執法管理; 養殖場的環境相關方面歸屬環保局管; 養殖場的營業執照等歸工商管理; 養殖場的規劃及用地,歸屬規劃局或建設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畜牧法》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