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比規劃少 業委會狀告開發商
合肥南湖春城小區業委會訴稱,小區自2008年開始交付使用,但是小區開發商合肥豐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豐大房產),沒有按照規劃的數量建設地下機動車位,未按照規劃配建足夠的地下機動車位,給小區業主帶來了極大的停車困擾和矛盾,壹些業主只能到小區外租賃車位停車而產生停車費,給廣大業主帶來了不便,影響了小區業主的生活和小區管理秩序。
業委會在訴狀上稱,開發商應建設2068個地下機動車位,實際上建設的只有820個,與規劃的數量相比***少建了1248個。
為此,業委會將豐大房產起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判令開發商按規劃建設未配建的地下機動車位1248個,賠償業委會損失暫定50萬元。
開發商稱是緩建不是少建
豐大房產辯稱,業委會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地下車庫或車位屬於業主***有或者涉及***同管理權,業主大會無權對地下車庫車位的事宜作出任何決定。另外,車位糾紛不屬於物業管理活動,業委會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豐大房產稱,此事的車位是涉及到申請緩建的地下機械車位707個,並非1248個,而且其向主管部門申請緩建得到了同意。“業委會沒有舉證證明小區什麽時候出現了停車難的矛盾,也沒有證明緩建車位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開發商表示,案件訴爭的機械車位是緩建和續建的問題,不是少建的問題。
開發商曾多次向建發局作承諾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豐大房產向合肥經開區建設發展局承諾,因新小區業主車輛持有量有限,地上停車及地下壹層停車位已經滿足了現有車輛使用,公司召集業主商談地下機械車位建設使用但無人響應,且機械停車位為鋼結構及精密電路控制,建成後若暫不投入使用會造成損壞和銹蝕,承諾分期實施小區地下機械車位建設,並承諾後期小區有停車位實際需求,業委會要求按規劃總量建設,會在三個月內建成使用。
2012年10月,豐大房產向建發局提出相關書面申請,申請對相應停車位設備延期安裝。
2015年,豐大房產向建發局提交《關於緩建機械車位的承諾》:……承諾相關機械車位3年內安裝完畢,3年內如遇投訴或者現狀不能滿足實際停車需求時,公司立即按照規劃要求安裝到位。
主管單位發通知約談 要求落實規劃
法院查明,2021年7月,建發局向豐大房產發出《關於盡快啟動南湖春城二期地下機械車位建設的通知》,通知內容為“2021年以來,我局陸續接到部分居民關於妳公司開發的南湖春城二期項目地下機械車位未建設,造成影響居民使用的投訴……該項目建設完成時,妳公司提出居民入住率低……現該小區居民建設地下機械車位的需求急迫,通過各種渠道投訴,影響社會穩定。現要求妳公司接通知後立即啟動機械車位安裝,落實規劃要求。”
今年3月份,建發局在相關處理意見中載明,南湖春城壹期規劃審批總車位2522個,其中地下1317個;二期規劃審批總車位510個,其中地下320個,因豐大房產的申請,壹二期機械車位暫緩建設,目前壹二期地下車位累計缺少707個。“我局多次約談豐大公司相關負責人。”
壹審判決:開發商補建707個車位
法院認為,本案是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少建地下停車位產生的車位糾紛,糾紛實質上是購房人認為開發商交付的小區配套設施與政府規劃不符,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補建車位並賠償損失。根據相關停車位平面圖壹期少建517個,雙方均認可二期少建190個。因此,豐大房產應依法按照規劃補建未配建的南湖春城小區地下機動車位***計707個。
法院認為,規劃建設部門對豐大房產依據相關文件提出分期建設的承諾明知且允許,且業委會未能舉證證明損失的數額,因此,對於業委會提出的賠償問題,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合肥豐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補建南湖春城小區壹期地下車位517個,二期地下停車位190個。
12月13日上午,記者聯系到開發商公司辦公室壹名工作人員,其記錄下記者的聯系方式。當天上午,壹名自稱是被告方代理律師的男子聯系到記者,對於是否上訴問題,男子沒有透露。
因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對於壹審判決雙方是否上訴,本報記者也將持續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