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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壹、辦理時限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以文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者。

二、申辦對象資格

1、有固定營業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壹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設備);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交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20萬元)。

三、申辦材料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地址,企業形式、投資人、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旅行社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營業場所,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和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

四、辦理程序

1、申辦單位向擬設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述有關申報材料。

2、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發給《上海市旅行社申報技術報告書》,壹式三份(可在上海旅遊政務網下載)。

3、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設立該旅行社的應出具書面批復,並由上海市旅遊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所屬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5、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