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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參加工作,可認定多久視同繳費年限?這與退休金關聯幾何?

視同繳費年限的存在向來在社會上飽受爭議,絕大多數享受不到這壹待遇的人,對此表示抗議,在他們看來,這些人少繳納幾年養老保險,卻能享受到跟繳費年限達標(15年)之人,同等甚至是比他們還要好的養老金待遇,這顯然不能很好的體現公平;相反那些“白撿便宜”之人,覺得這跟自己沒有太大關系,只是趕上了政策的紅利,個人不應該被放在道德的制高點上進行批判。不管怎麽樣,截至目前我國正穩步推進“視同繳費年限”,這對3類人而言無疑是壹大利好。畢竟這意味著他們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不管這筆錢是少是多,總歸會在壹定程度上改善個人的生活條件。他們分別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企業固定工人、復退軍人、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反正只要是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都可以視同繳費。

但不少人對在不同年份退休之人,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糊裏糊塗,那麽如果是1988年參加工作的人,可以認定多久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其實要分情況討論,讓我們來壹起看看:

第壹,企業參保人員

我國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於1992年正式施行,由此可見在1988年參加工作的企業勞動者,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為4年(1992-1988)。上述是壹般情況,事實上由於當時個人的實際情況和地方財政收入不同等原因,各大城市的繳費時間也有壹定的差異。在1993年到1997年之間,才引進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地方比較多,但無論怎麽算視同繳費年限最高不超過10年,我們也將這段時間稱之為“10年過渡期”。

第二,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的具體時間為2014年10月份,在此之前的所有工齡,都可以按照規定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看來在1988年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大概有26年左右。視同年限多了,到手的過渡性養老金自然更多。

第三,視同繳費年限如何影響退休金?

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勞動者,不管個人之前所在單位是什麽性質的,從原先的崗位上退下來之後,在不出意外的情況下,可領取的養老金只有兩部分,其壹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的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65歲為101);其二是基礎養老金,具體的算法是拿,所在地區養老金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而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是用養老金計發基數x社保平均繳費指數x賬戶前工齡(視同繳費年限)x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也就是說在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同等的情況下,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到手的退休金勢必會更高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