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壹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壹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壹考試每年舉行壹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壹報名、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評分標準、統壹閱卷核分和統壹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打印準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壹)準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打印準考證副證。
考生憑準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壹合格分數線。
直屬海關及受委托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壹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1)
(二)準考證主證;
(三)學歷證書;
(四)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