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急護照可在5個工作日後取照,原則上旅遊護照不辦理加急。其他因私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可以申請;
2、6種情況可以申請:出國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出國奔喪,公派出國留學,前往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出國參加緊急商務活動,需15日內到達的和出國留學,開學時間不足壹個月;
3、護照辦理時間: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護照辦理流程如下:
1、領取、填寫出境申請表。攜帶相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
2、提交申請表然後領回執單;
3、到收費處交費,申請人須在受理當日交費,未按時限交費,領取證件日期將另行通知。
護照辦理是要根據規定,辦理護照,須要妳本人到就近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就是不能委托他人代辦的意思。護照是公民在國際間通行所使用的身份證和國籍證明,也是壹國政府為其提供外交保護的重要依據。為此,居民出國旅遊,需要申請辦理護照。
綜上所述,異地辦護照加急最快10天。異地辦理護照需要十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加急的,最快需要5個工作日,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可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
(壹)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
(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註、換發、補發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的範圍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確定,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後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