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標準規定如下: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壹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壹到四級為完全或基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和六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對正常勞動影響不大。
法律客觀: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傷殘評定標準種類: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