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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多重抵押的法律規定

不動產多重抵押的法律規定有:

1、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2、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同時應當註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不能抵押的不動產包括:

1、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福利的不動產;

2、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4、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5、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6、來自全體***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7、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綜上所述,房產是可以進行多次抵押的,同壹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壹)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有權證》和其他***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