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行政級別采用行政五級劃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中央部委的等級即平常大家所說的“國、部(省)、司、處、科”五級。
2、省是部級,地級市是廳級,縣是處級。壹般來說,省級行政單位為正廳級,市級行政單位為正處級,縣級行政單位為正科級。
但對四個直轄市來說,市級行政單位為正廳級,縣級行政單位為正處級。對十五個副省級城市來說,市級行政單位為副廳級,縣級行政單位為正科級。3、舟山市是普通的地級市,所以舟山市財政局為正處級行政單位,某縣財政局為正科級行政單位。
行政職務與級別:
(1)國家主席:壹級;
(2)國務院總理:壹級;
(3)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四至二級;
(4)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八至四級;
(5)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十至六級;
(6)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十三至八級;
(7)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十五至十級;
(8)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八至十二級;
(9)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二十至十四級;
(10)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二十二至十六級;
(11)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二十四至十七級;
(12)科員:二十六至十八級;
(13)辦事員:二十七至十九級。
中國幹部行政級別
中國行政級別采用行政五級劃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職務***10級。分別是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壹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壹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