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雲娜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兩天壹審公開開庭審理“2.23”特大販毒案件。
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故意殺人、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文的刑事責任,且潘文系累犯(潘文於2006年4月28日被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2010年7月4日釋放),應從重處罰,對其數罪並罰;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發能、曉打、張鐘、李書崗、伍剛、熊永軍、李繼業、郭輝的刑事責任;以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沙二、查思的刑事責任。
2013年2月20日,雲娜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兩天壹審公開開庭審理“2.23”特大販毒案件。
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故意殺人、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文的刑事責任,且潘文系累犯(潘文於2006年4月28日被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2010年7月4日釋放),應從重處罰,對其數罪並罰;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發能、曉打、張鐘、李書崗、伍剛、熊永軍、李繼業、郭輝的刑事責任;以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沙二、查思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