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CEO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壹些網絡企業中。在那裏,CEO往往是自封的,也很少有人去研究這壹稱謂對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麽。但是,當“CEO”在中國叫得越來越響的時候,我們應該認識到,高層人員稱謂的改變不是壹件小事,設立CEO職位不應僅僅是對時尚的追趕。
CEO與總經理有何不同?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二者都是企業的“壹把手”,CEO既是行政壹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根本責任。
在國外,由於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另壹方面,在我國存在這樣壹類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某壹個具體的企業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個人威望在企業中形成了壹種強大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他的稱謂是什麽,他始終是企業事實上的“壹把手”,幹的就是CEO要幹的事。從這個角度來講,CEO與這類總經理、總裁相比,在權限上並沒有什麽變化。
CEO與董事長是分是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而CEO是由董事會任命的,是公司的經營執行領導。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監督和CEO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美國壹般由董事長(即董事會主席)兼任CEO。在美國,有75%的公司,其CEO和董事長就是同壹人。同時,CEO壹般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權力的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但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CEO是壹個人,執行委員會主席則是另外壹位重要人物。
在其它國家,CEO和董事長的功能是分設的。英國和日本的董事長(會長)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執行人員,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的代表。他們對公司決策制定過程影響有限,主要責任是對管理者的監督和維持公司與社會、政府、商界的關系。
CEO到底是幹什麽的?
CEO 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壹步集中。由於CEO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力、多大的權力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壹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
(壹)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幹預的較少。
(二)營造企業文化。CEO不僅要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還要營造壹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
(三)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CEO的另壹個重要職責是企業形象推廣,推銷的對象可能是公司的投資者、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要推銷的可能是產品,也包括企業文化、領導班子,等等。
表現卓越的CEO總是公司的第壹號思想領袖。他們總攬全局,領頭開拓雄心勃勃的遠景設想。
誰是中國企業的CEO?
事實上,想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壹。(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壹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壹些而總經理弱壹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壹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是什麽樣?
董事會的治理結構最終做到明晰和完善,需要專業化的技巧,即應該分清董事職責,細化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治理結構需求專業化的技巧,這些技巧必須通過董事會層次的委員會得到最佳執行。因此,在歐美壹些國家,董事會中通常設置壹些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董事會做好工作。典型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其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是英、美上市公司所必須具有的。這些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董事會負責,可以獨立地開展工作。
(1)執行委員會。通常由CEO及其他執行董事組成(也可包括非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最高經營領導核心,作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職權。CEO任該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可以每周開壹次會議,主要任務是決定和審查公司政策,並對大量日常工作和活動作出協調性規定。
(2)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由公司章程規定,比如推薦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檢查外部審計的費用、工作期限及其獨立性;檢查公司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任命和替換;審視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在準備這些財務報表時有關的意見分歧;征求外審及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意見,註意公司財務控制是否適當等。
(3)薪酬委員會。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固定薪金和持股方案等),向董事會提交薪酬方案。薪酬委員會基本上由外部董事組成。
(4)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股東大會提交每年改選的董事名單和候選人名單。並負責尋找和提出CEO的繼任人選,報請董事會考慮。提名委員會通常由外部董事組成。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都幹什麽?
在CEO 管理體制下,董事會已經成為小董事會。董事會不再對重大的經營決策拍板,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選擇、考評管理人員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的激勵制度。另壹方面,CEO 雖然對其他主管擁有絕對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也受到很大限制。CEO要受代表投資人利益的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CEO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類似西方國家的總統和議會。
(附:CEO體制下董事會的職責
1、行使監察職能:提名CEO,批準CEO及其他經理人員人選,為CEO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管理人員的能力,評價管理人員的業績,確定管理人員的新酬,對管理人員進行持續的審計監督,制定公司章程,設計和修訂將由經理人員實施的政策目標。
2、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熟悉新的法律規定,確保公司遵守每壹項相關的法律規定,用正當手段回避不利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提名新董事,通過資本預算,授權發行新股、公司債券等。
3、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督產品質量,致力於員工工作條件的改善,檢查勞動政策和實踐,提高公司在顧客之中的知名度,保持公司良好的公***形象,與政府機構、教育科研機構、民間團體保持密切聯系。
4、服務於股東的利益:保護股東的股權收益,促進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制止股份稀釋,保證股東在任選代表時有平等的機會,用信件、公報等形式將公司經營信息通知股東,宣布適度的分紅,保證公司的生存。)
CEO受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的很重要體現是:當公司的CEO不能很好地履行經營職能、帶領企業發展時,董事會能有效地將之撤換。這也是壹個健康的、有彈性的企業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對於中國,CEO是個新鮮事物,發展時間還很短,所以我們應先從國際市場上學習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和聘任適合自己企業的CEO。並逐步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以適應快速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