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不是憲法明文規定。
壹、我國憲法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享有政治權利和自由、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監督權、社會文化權(包括受教育權),但沒有遷徙自由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遷徙自由
遷徙自由權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公民遷徙自由的規定,如日本、德國、瑞典、意大利等國家都在本國憲法中賦予公民遷徙自由權。日本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不違反公***福祉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徙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在判例中確認,美國公民有移居任何壹州並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權利。遷徙自由也是聯合國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之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規定了公民有遷徙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三、中國遷徙自由
在中國,恢復遷徙自由權利勢在必行,但是,遷徙自由的實現不可能壹蹴而就。遷徙自由權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壹步到位,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到我國的歷史和現實,吸收外國經驗和做法,並聯系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做綜合的改革。因此,遷徙自由的立法保障是壹個漸進式的逐步推進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