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我國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壹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修訂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並於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和201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又進行過兩次修訂。
該法包括總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6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這就明確界定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稅收的征收機關有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稅收征收管理法》只適用於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海關征收的關稅、船舶噸稅及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值得註意的是,目前還有壹部分政府收費由稅務機關征收,如教育費附加。這些收費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不能采取《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措施,其具體管理辦法由收費的條例、規章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