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6日,市民韓女士正在參加由山東旅行社國際旅遊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國旅青島分公司)組織的泰國六日遊,在遊泳過程中發生事故。韓女士在接受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發現國旅青島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並認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金額為11.5元,並沒有按照約定繳納30元保險費,其應當對自己摔倒受傷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此事審理後,依法判決國旅青島分公司賠償韓女士180226.5元。
2015年7月21日,韓女士和朋友壹起與國旅青島分公司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由國旅青島分公司為韓女士等人提供自2015年7月23日至7月28日、***6天的泰國旅遊服務。旅遊費用為每人2300元,並約定委托國旅青島分公司購買個人旅遊意外險。
2015年7月26日,韓女士在泰國芭提雅沙灘遊泳時,身體右側突然虛弱無力,短暫溺水。韓女士朋友發現其倦睡,不能移動右側手臂和腿,也不能說話,被送進醫院後診斷為疑似急性中風,即腦出血。在泰國經過壹段時間治療後,韓女士又被送回國內繼續進行治療,***計住院137天,產生醫療費49865.21元。
韓女士向保險公司理賠後得知國旅青島分公司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金額為11.5元,並沒有按照約定繳納30元保險費,導致自己得不到相應理賠,其行為構成違約。並且,韓女士認為,國旅青島分公司作為旅遊經營組織,接待老年人旅遊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沒有任何的提醒,應當對自己摔倒受傷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國旅青島分公司認為,對韓女士存在身體隱患並引發高血壓等疾病,導致身體受傷,公司不具有預見性。而且,事故發生後,國旅青島分公司第壹時間將韓女士送往了當地醫療機構。同時,對韓女士所提出的醫療費用及其他各類費用的數額提出異議,因此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認為,國旅青島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並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