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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工程項目規範

法律分析:1、供熱工程主要建築物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不小於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設備與管道應能滿足設計壓力和溫度下的強度、密封性及管道熱補償要求;

3、應具備在事故工況時,及時切斷,且減少影響範圍,防止產生水擊和凍損的能力;

4、供熱工程應設置滿足國家信息安全要求的自動化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

5、在設計工作年限內,供熱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確保安全可靠。當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時或因事故、災害損壞後,若繼續使用,應對設施進行安全及適用性能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城鎮供熱服務》 第五條 在正常的天氣條件下,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內的供熱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